交通部高公局因認為遠通電收未依合約於期限內完成所有國道收費員轉職安置,向遠通開罰450萬違約金,遠通不服提告,一、二審皆判高公局敗訴,須將450萬還給遠通,高公局提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高公局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決書後就會將違約金還給遠通電收。

國道於2013年全面改採電子計程收費,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電子收輪盤注碼法特點概率費ETC,並要求遠通需在於2014年6月底前協助所有收費員完成轉職,後因遠通電收未依合約在期限內完成安置,向遠通開罰450萬違約金,直接從委辦服務費裡扣取,最高法院指出,遠通電收當時已在期限內完成全部轉職安置作業的通知,高公局罰款無理,應將450萬元退還給遠通電收。

高公局表示,當時合約要求遠通電收協助每一位收費員轉職,遠通電收在合約到期前,以雙掛號通知還未媒合工作的收費員,有兩人同名同姓且住在同一地區,信卻都寄給同一人。遠通發現後立刻補寄信件,但合約已逾期9天,因此每天罰50萬、共罰450萬。

遠通電收則表示,當時已分批轉置收費員,但仍有部分收費員未報到,因此在合約到期前寄信聯繫每一位仍未轉職的收費員,收費員可持信件直接去報到上班。該位沒收到信的收費員,最後是專人直接送件,但已經晚了9天導致高公局開罰。

高公局表示,該案已三審定讞,尊重法21點算牌教學-第16課(調整策略:分牌)院判決,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即會將450萬元還給遠通電收。遠通電收則表示,此案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實質工作,才提出訴訟。如今此案確定,也代表「法院認定轉置作業完成」。 其他推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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